
勞動契約是一種諾成契約,不以勞工實際到職為生效要件,當錄取通知寄出的那一刻,勞動契約便開始生效。很多企業主一直以為一定要勞工到職,勞動契約才開始生效,趕緊將這個概念調整一下吧!
二、雇主如果片面取消錄取,係同違法解僱:既然勞動契約已成立的話,雇主未獲得勞工的同意便取消錄取通知或不讓勞工報到的話,很簡單的概念,那就是形同違約,也就是勞動法令中的『違法解僱』。
三、員工的權益該如何主張:因為還沒有工作之事實,所以無從主張『年資』,就也沒有資遣費的請求基礎,員工可以要求雇主履行錄取通知上的報到日期。若遲遲沒有回應的話,可發存證信函再訂定一個新的報到日期。又如果還是沒有回應的話,員工便可憑此,以雇主有拒絕受領勞工給付勞務,向主管機關要求雇主開始給付報酬。
沒有想到會那麼的嚴重吧!我曾經碰到一個案,公司太小看其中的風險,後來真的被告上法院,不但賠勞工期間短少的薪資,且還得讓勞工要到公司任職!這一來一往,搞的公司一團亂,所以值得與否,我想還是要請人資們告知公司這做法的風險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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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多企業會有保密協定,其中一項是禁止員工在辦公室內使用智慧型手機,否則將會扣其薪資,這樣的約定是合法的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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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大綱:6名工讀生因用LINE群組抱怨、辱罵老闆娘三字經,遭到開除,另有一名和工讀生交往的正職員工也被炒,老闆受訪指出,他們不認真又公然侮辱,才會開除他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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