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員工為經濟上之弱勢,為了保障工作權之自由,員工是得以在任何的時間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,當然是會受到預告期間等條款的限制,但企業是不得以合約之名,來行綁住勞工之實,此舉已明顯的違法。
二、員工用餐費用基本上也是工資的範圍:餐費是否為工資的範圍?我個人覺得是,因為員工到公司上班,公司補貼員工吃飯費用,基本上也是與工作相關,因此算是工資,員工在這期間既有工作之實(給付勞務),公司就得依合約的規範給付餐費,在此案中公司利用餐費來做苛扣員工薪 資的一個名目,也是明顯的違法。
三、薪資議定方式不得任意變更:薪資議定是月薪制的話,那麼計算基準就是以月薪來看,此案如果員工提前離職的話,公司得將其計算薪資方式轉變成時薪制(115元/時),說真的,這還是我第一次看到如此離譜的邏輯,各位要記住,一切都要以勞動契約上薪資議定方式做基準,而非像此公司片面將月薪制轉成時薪制,真的是太誇張了。
四、員工離職造成損失可要求賠償,但不可『扣款』:員工無預警、提早離職的確是會對企業造成困擾,尤其是說都不說的員工,真的讓人很生氣。但以目前法令的規範,只能以民事求償的方式來進行,切莫拿員工的薪資來做文章,因為那只會讓企業被裁罰,徒增成本罷了,一點用處都沒有。
結語:建議網友拿著合約先去檢舉,申請勞動檢查,這種合約到了勞檢員的手中,只能說企業會被自己錯誤的邏輯給『完爆』,但如果各位面試看到這種合約條款的時候,先考量一下是否真的要到這種公司上班?而非進去之後,到處的求救,與各位分享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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