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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未通過試用期 月薪變時薪計 合理嗎?

  • 2015-6-4
  • 文/周海威
  • 圖/Olaf Loose

求職者因未滿試用期而離職,公司卻通知他:原本的月薪制會變成時薪制,所以先前多付的薪水會在最後一個月的薪水中扣除,另外原本的「員工福利:餐費」也將從薪資中扣除,導致最後一個月,該求職者只領到90元之薪資,這樣合理嗎?


一、員工得在任何的時間點來終止勞動契約:

員工為經濟上之弱勢,為了保障工作權之自由,員工是得以在任何的時間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,當然是會受到預告期間等條款的限制,但企業是不得以合約之名,來行綁住勞工之實,此舉已明顯的違法。

二、員工用餐費用基本上也是工資的範圍:

餐費是否為工資的範圍?我個人覺得是,因為員工到公司上班,公司補貼員工吃飯費用,基本上也是與工作相關,因此算是工資,員工在這期間既有工作之實(給付勞務),公司就得依合約的規範給付餐費,在此案中公司利用餐費來做苛扣員工薪 資的一個名目,也是明顯的違法。

三、薪資議定方式不得任意變更:

薪資議定是月薪制的話,那麼計算基準就是以月薪來看,此案如果員工提前離職的話,公司得將其計算薪資方式轉變成時薪制(115元/時),說真的,這還是我第一次看到如此離譜的邏輯,各位要記住,一切都要以勞動契約上薪資議定方式做基準,而非像此公司片面將月薪制轉成時薪制,真的是太誇張了。

四、員工離職造成損失可要求賠償,但不可『扣款』:

員工無預警、提早離職的確是會對企業造成困擾,尤其是說都不說的員工,真的讓人很生氣。但以目前法令的規範,只能以民事求償的方式來進行,切莫拿員工的薪資來做文章,因為那只會讓企業被裁罰,徒增成本罷了,一點用處都沒有。

結語:

建議網友拿著合約先去檢舉,申請勞動檢查,這種合約到了勞檢員的手中,只能說企業會被自己錯誤的邏輯給『完爆』,但如果各位面試看到這種合約條款的時候,先考量一下是否真的要到這種公司上班?而非進去之後,到處的求救,與各位分享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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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海威

周海威

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、也可以很複雜,我希望用最白話、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,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,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,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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