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徵才/登入
回首頁回首頁
首頁 > 好文上架 > 職場新知

病假沒在3天前請~你曠職了?

  • 2015-10-26
  • 文/周海威
  • 圖/William Brawley
圖片來源:<a href="https://www.flickr.com/photos/willia

圖片來源: William Brawley,CC Licensed

如果是急病狀態,可以請人代為請假,可見主管機關接受員工臨時請病假的狀況,除非員工是定期回診,這當然要事先申請,哪會有員工知道自己三天後就會生病?

案件內容:

台南一間麵包店的員工因為身體不適,向公司請了半天假,沒想到這半天假最後竟被公司認定為曠職,公司的理由如下:

1. 診斷證明不是公立醫院所開立
2. 員工沒有三天前告知公司要請病假
3. 公司內部規定有經員工簽名同意

此案主管機關判定違法,企業應該會被裁罰,但現在勞資雙方仍各說各話,有待後續的釐清。


一、勞工請規則中認定的請假文件到底是什麼?
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:

勞工請假時,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。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,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。辦理請假手續時,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。

我們來談談何謂證明文件,剛致電給新北市勞工局承辦人詢問這個問題,他對於證明文件給了一個定義,那就是「任何證明有去看病的資料都可以,不限定於診斷證明,只要是收據、藥單皆可,但上面一定要有註記確切的日期」,所以診斷證明不是唯一的標準,那就更不用論是否為公立醫院了。

二、有人會前三天就得知身體出狀的嗎?

這間企業的人資很可愛,因為只把上述的規定看一半,後半段大家可以很清楚的看到,如果是急病的狀態,都可以請人代為請假了,可見主管機關是可以接受員工臨時請病假的狀況,除非員工是定期回診,這當然要事先申請,但以此案來說,哪會有員工知道自己三天後就會生病?公司主張的理由顯不合理。

三、病假事假在勞動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為何?

只要員工是處在急病、緊急事故的狀態,企業是不得拒絕員工請假之申請,這是主管機關的標準,當然事後檢附相關證明是企業的權利,但企業不得限制及拒絕員工的申請,這個概念請記住,否則就是違法。

四、好一個不在公司的負責範圍,不知裁罰下去算誰的喔?

這公司處理事情的方式實在是非常的不專業,一句不在我的責任範圍,後果就是讓主管機關找上門,那麼這一條裁罰算誰的呢?我再強調一次,很多企業的規範未必合法,所以溝通與協調是相對的重要,這位承辦人如果回話不是這麼機車的話,員工投訴的機率其實是相對低的。

結語:

提醒企業,不清楚法令的內容,麻煩多問多學,不要以為拿出來讓員工簽名就是保障,我之前曾多次說過,錯用比濫用更嚴重,今天第一篇文章與各位分享!

※本文內容授權自《冰與火的世界》,未經授權不得轉載。


更多《福利佳》工作機會在這裡~
■ 英業達_法務主管(台北市)
■ 阿瘦實業_人資管理師(台北市)

周海威

周海威

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、也可以很複雜,我希望用最白話、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,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,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,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。

《本專欄文章列表》

最新文章更多好文上架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