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案件內容:
員工無故曠職,人資單位便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項連續曠三日來處理,但員工曠工第一日為星期五,中間隔著兩天假日,所以理當來說要到下星期二才是完整的曠職三日,本沒有問題,但老闆早上氣急敗壞的說,員工曠職薪資不計之外,連假日兩天的薪資也一併不發,人資網友問我如何處理?
一、先區分清楚員工目前的身份為何:
任何關於員工薪資給付的爭議,我都會先弄清楚員工目前的身分為何?這是最重要的基本功,很多人在處理案件都會先一頭熱,開始引經據典……但如果員工已不在職的話,哪有勞動法令的適用呢?所以先去查勞工是否退保?如果沒有的話,才開始用勞動法令來處理問題,別以為這很簡單,我在調解現場常常看到這種脫線的現象,要特別注意。
二、曠職與休假本是兩種不同的概念:
曠職的員工只是工作日無故缺勤,所以他的身份仍是公司員工的身份,因此曠職在勞動法令的規定,就是當日不計算薪資,以及連續累積三日便可直接解僱。
接下來 ,星期六、星期日本是員工的休假日,我們大家都應該很清楚,休假薪資是照給,以此案來說,員工曠職,其與公司間仍有僱傭關係,所以這週休二日的薪資,也當然是要照給,這是無庸置疑的。
我可以理解老闆很想出一口氣的心情,但忘了一件事情,再抒發情緒之前,請確認一下,公司是否所有的勞動條件都合法?昨天的文章我才引用了『因小失大』這個概念,不要為了逞一時之快,而讓企業陷入觸法的風險之中,這就得不償失了。
結語:
這目前在所有的判例、解釋令之中沒有相關的說明,但我去年曾經調解過一件案子,也是以此邏輯來處理,案子非常順利的解決,所以勞動法令處理問題,講求的還是法條為基準,但別忘了彈性及冷靜,我遇過太多的老闆都是很生氣,結果後來被扯出來的反而更嚴重,關於這一點,身為人資的看倌們,不可不注意。
※本文內容授權自《冰與火的世界》,未經授權不得轉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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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堅持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,員工被逼簽了自願離職申請書,為表達不滿,在離職原因欄位中空白,並向勞動局告發,是否可以爭取其相關的權益?
有一種主管,著迷於權力,好勝心超強,工作唯一的目標就是升遷再升遷!對他來說,不顧一切取得領先最重要。至於你未來的職涯發展如何?他才不在乎。
很多人離職提辭呈之後被老闆百般刁難,有些甚至因公司尚未找到人交接,人手不足必須回公司善後,不答應便扣薪甚至賠償,法律可不是這樣規定的!
公司要求員工先簽一年的定期契約,一年後即刻升為正職,是否合理呢?真的要仔細的考量,如果工作真的有前景,為什麼還要簽立一年的定期契約呢?
〔記者李靚慧/台北報導〕勞動部在2024年修訂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」,確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後,勞動部今(14)日進一步針對「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」,以及「退休後再僱用」發布參考指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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