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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餐時待命算休息?這4點看公司是否合法!

  • 2015-12-30
  • 文/米球
  • 圖/Garry Knight
圖片來源:<a href="https://www.flickr.com/photos/garryk

圖片來源: Garry Knight,CC Licensed

昨天,有人資夥伴表示自己服務的公司被勞動檢查了。也有人回應,自己是每個月被勞動檢查到習慣了。因此我整理出最容易被檢查與出問題的幾個重點概念和實務細節:

以下幾點大部分行業都應該注意,其中又以需要輪班的零售、服務、電子等行業更需要特別留心:

一般的服務業或零售通路(如百貨業等),較常錄用女性員工,此時工作規則除了報備主管機關並且取得核備函之外,更應重視的是,女性員工生理假的請假規則以及夜間工作。

以下將會比較詳細這幾點:

1.女性員工生理假

根據2014年修法之後的性平法第14條:

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,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,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,不併入病假計算,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。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,減半發給。

請生理假,是不能要求員工舉證的。而且,不能因生理假影響全勤獎金。

重點就是:生理假當天薪資給半薪,但不能當作病假扣全勤。

如果你是人資在計算薪資、或在說明工作時,應特別注意。

如果你是雇主,沒有提供生理假或者扣全勤、沒給薪,很抱歉,這已經不是違反勞基法而已了,而是違反性平法第38條,依法令規定,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、負責人姓名,並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應按次處罰。如果公司/老闆不想出名,這條請務必遵守。

2.女性夜間工作的定義

凡是工作必須要晚上十點之後下班的,都會涉及此問題。

要件有幾個:

一、工會同意,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。

二、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。

三、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,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。

但請注意:如果女性員工剛生產完、或者懷孕狀態下。(剛請完產假回來上班...可能在哺乳中....)只要是打卡記錄上超過十點下班,很抱歉,罰款是九萬到四十五萬。

3.休息與待命工時的定義

依據勞動條三字第1040130706號函,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,工作時間的定義是:

工作時間(正常工作時間、延長工作時間)定義:

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。

休息時間的定義:

指勞工自雇主指揮、監督狀態下脫離,得自由利用之時間。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,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。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,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,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。

所以,如果雇主要求在公司規定的地方吃飯、休息。沒有讓員工脫離監督的狀況下,還是會被視為待命工時。簡單舉例,如果員工用餐時是在店裡面吃飯,只要有客人進來就要立刻接待;這就不會被視為是休息時間。

只要沒有規定員工確切的休息時間(就是不受雇主支配,可讓員工自由支配的時間),就不算是休息時間。

所以,明確的定義是需要的。店長應該把每天吃飯的時間表排出來。

而且,這類的工時,會被算入延長工時(加班)來做計算。

其必要的條件:

一、雇主要有正當需要

二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

三、個別勞工同意

三者缺一不可。(如果沒有勞資會議同意的會議紀錄,個別勞工的意思表示也是不被接受)

那這個部分如果延長工時,依法可以給加班費,或者經勞資雙方協商後,以加班換補休方式為之。

但雇主不逕自規定只能補修不給工資(加班費),重點在勞資協商後。(就是還是得有會議紀錄)

4.加班規則

上面說到了,延長工時到底是補休還是給加班費。就要看在加班規則中,加班到底是由資方發動或者勞方提出加班申請單。

所以,這邊加班單就顯得非常重要。因為雇主有義務確保勞工的健康、安全。不能讓員工自行加班到爆肝。所以,如果勞工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,就算是員工自行加班,很抱歉,雇主一樣違法。

說了那麼多,勞檢看來好恐怖好複雜。其實說穿了,只要守住自己的良心與遵守法令就是了,創造友善職場也是人資的責任之一。

也許HR就像H中間的一槓一樣吧,是一邊勞方一邊資方的夾心餅乾。但創造出來的價值,我覺得算是功德無量吧。讓無良變無量。不是就是最好的善因了嗎?

※本文內容授權自《Call me Mitchell 呼叫米球》,未經授權不得轉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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