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圖片來源:Open Data Institute Knowledge for Everyone ,CC Licensed
案件內容:
請問員工(年資1.9年)離職後17天再回來(年資1.8年),依法年資延續,該員原職務及部門都有異動,若該員又要離職,公司開立的離職單及離職證明之到職日期卻是後者(年資1.8年),公司是否違法?該員是否可以要求年資改為原始到職日(合併年資3.7年)呢?
很多人在一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,腦袋一下子就會有下列的法條規範,這是一個正常的現象,我們來討論討論:
勞基法第10條
以此案例來說,該名員工只有離職17天,所以年資應該是合倂計算,這有什麼好討論的,不過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?
一、因故停止勞動契約的類型有哪幾種?
1:定期契約屆滿後,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。
2:定期契約屆滿後,未滿三個月而繼續履行原約。
3:定期契約屆滿後,訂定新約。
4:定期契約屆滿後,繼續履行原約時。
5: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,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時。
6: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,未滿三個月而繼續履行原約時。
7: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,而訂定新約。
8: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,繼續履行原約時。
二、下列的狀況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:
1:勞工因違反勞基法,經雇主不經預告解僱。
2:勞工自請離職。
3:勞動契約尚未屆滿即行資遣。
4:因法定事由資遣勞工。
5:勞工退休離職。
6:定期契約工於契約屆滿後,經考僱錄取為不定期契約工。
三、此案件員工是如何離職的?
經詢問此位網友,同仁是自請離職的,因此我就勞動主管機關的解釋令來看,該名員工的年資當然是不予倂計,在服務證明上應該是要清楚載明兩段服務的期間,而離職證明的時間軸載明是就第二次服務期間來做記錄,這不可混為一談。
這是一個非常容易被搞混的一個觀念,當然我還是以勞動主管關的認定標準來寫這篇文章,因為實務上法院判例也有不同的看法,這篇文章主要在提醒各位看倌們,在計算員工年資的時候千萬不要犯這個錯誤,否則因此而生的爭議將會非常的多,與各位分享!
※本文內容授權自《冰與火的世界》,未經授權不得轉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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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經常遲到,還有在上班時間去附近買東西的紀錄,公司可以規定「再遲到就自動離職」嗎?
向公司提出離職之後,就代表離職立刻生效嗎?假如員工之後反悔想留下來,還有機會嗎?
這個問題很重要,而且勞動局並不擅長處理此類的案件,我想把我實際處理的經驗與各位分享,越多人學起來,就越能避免此類的爭議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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