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圖片來源:Tnarik Innael,CC Licensed
案件內容:
一、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?
試用期是否得延長,這都是大家心目中共同的問題,雖然目前勞動法令中沒有規範,但還是放在勞資雙方,供其協議之,因此試用期是否得以延長,答案是肯定的,但還是要有一些前提及要件,
二、如果答案是可以的話,企業要提供什麼做依據?
每一個工作都會有職務的內容及「考核標準」,今天企業跟當事人要求延長兩個月的試用期,如果我是調解委員的話,我會請企業出具相關的證明及考核依據,延長試用期的唯一原因就是員工不符合企業的預期才會發生,因此企業的標準為何,是這個案子的重要依據
。三、未通過試用期與仍在試用期…一樣嗎?
5/16企業人力緊縮,於是以「未通過試用期」為由請員工走人…這一個理由非常的不合理,2/22到職,試用期有3個月,再加上企業又要求再度延長2個月的試用期,因此試用期的到期日應該是7/21號才是,企業人力緊縮是企業自身的原因所導致(除非是該名員工所導致,做法才會有所不同),又怎麼可以將這個因素歸因於員工呢?
再者未通過試用期與仍在試用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,該企業的主管竟然是以此來做要求,這不論在勞動主管機關或法院都是會被打槍的。
重點在於這位員工已懷孕,是否會有懷孕歧視的問題,這也會讓勞動主管機關介入調查,一旦發現有異,企業即刻就會被裁罰,少則30萬、多則150萬。
四、這位員工該有的主張為何?
請公司提供不適任的標準及依據:
是否有懷孕歧視的問題,試用期的標準會是一個關鍵的證據,因此我會請企業提供相關的證明,企業必須要說明清楚為何員工要延長試用期,以及相關的依據及標準。
評估是要回任工作還是離職走人:
要回任工作?還是要離職走人?如果是回任工作的話,我想確認工作權之回復是一條漫漫長路,也許會要經過法院的訴訟,以這位小姐現在懷孕的狀況,個人建議要想清楚。另一個就是走資遣的程序,現在己知有非自願離職單,那麼就只差一個資遣費的問題。
要求資遣費,不建議要求賠償:
雖然費用不多,但仍有一些作用,但是否生訟去要求損害賠償,我不建議,因為還是老話一句,會花太多的時間,想清楚走下一步,我個人覺得才是一個務實的做法。
結語:
企業以人力緊縮為由要員工走人,那通常都是要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證明,至於試用期的部份,實務上的做法都會是我文章中所提到的,記住不要任意的答應及簽字,以免受害,今天 的文章與各位分享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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