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認為公司直接取消員工員購優惠不合理,提出訴訟能成立嗎?
如果這家公司是有工會的話,他可以由工會來代表所有員工,依照《勞動事件法40條》的規定來提出一個「不作為的訴訟」。就是你不可以取消這個員購的優惠方案,到底會不會成立,這個我們沒辦法在這邊做認定,這個是法官的獨立裁決權。
但是我要講對於這種取消員購,或取消制度化福利這種事,尤其在有工會的公司,工會是很容易代表所有員工出頭,現在《勞動事件法》賦予工會很多特別的法律地位,這個《勞動事件法40條》就是其中一個,所以工會很有可能出來提出訴訟,要求法院用判決的方式去阻止公司取消待遇。
如果雇主認為這是恩惠性的給與,應該怎麼證明?
法院通常會去看你員工的優惠辦法怎麼訂,如果今天是你在人家到職的時候簽了契約做承諾,那可能就會變他的固有權利,如果是勞務的對價甚至會構成是工資的一部份。可是如果不是,只是單純激勵員工而已,我雇主有保留隨時能更改收回權利的話,那才有可能被認為是恩惠性給予,所以這要看個案的辦法是怎麼訂。
如果公司有經營上的考量,需要調整員工福利內容,應該怎麼做?
恩惠性給與這種,可以在勞資會議的時候討論,或者起碼是報告事項去說明公司基於什麼考量,要修改員工福利方案,如果今天變成是勞工權利的部分,就已經寫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裡面去,那你要片面修改還要經過工會、個別勞工協商,才能做這件事情。
員工福利應該怎麼樣制定,才比較有彈性?
這些員工福利,特別是涉及到一些獎金、金錢發放這種都要特別小心,你認為是員工的福利事項,如果你不準備承認是工資的話,還是要從勞動契約、工作規則、工資明細、工資清冊去下手,講明說我給你這些是恩惠性給予,是單純的福利,那我也保留隨時能取消或更改的權限,那都在這些辦法的時候寫清楚,讓每個員工在到職的時候,都能夠清楚認知這一點,在招募的時候也去講明公司會視情況調整,不保證每年一定都有。
在工會抗爭期間,有些工會幹部比較激動,公司想要解聘這些人,是可以的嗎?
當然是不行,這個是《工會法35條》就明文保護這些工會成員,那依照《勞動事件法第8條》在爭議期間就進入冷卻期,雇主都不能在爭議期間去解僱勞工,像罷工也是一種爭議所以絕對不行。
(以上文章內容為訪談過程)
主講人:勞動法規專家 陳業鑫
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、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,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。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。目前也是今周刊、Cheers雜誌專欄作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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