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一、簡訊內容如果與工作內容有關,請照時向業主申請加班費:
只要簡訊是與工作內容有關的話,就是加班行為,而且上面有時間序列,正好可以做佐證,我先跟各位建立一個概念,如果第一封訊息是晚上11點,最後一封訊息是凌晨2點,請照時數向公司申請加班費,如果公司不願意給付,這就可以搜集成證據向勞動局申訴了!
二、所簽署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是否有相關的規範?
翻一下公司的合約或相關的規範,是否有如此離譜的規定,通常業主都會犯這種錯誤,如果合約或工規中有,那麼就拍照舉證,申訴雇主規範不合理。
如果沒有的話,那更好,凡事合約上沒有記載的事項,也算是一種勞動條件,所以施行前都要經員工的同意才得以實施,如果沒有的話,也可以向勞動主管機關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相關之規定。
三、員工可以怎麼處理,如何投訴?
將訊息全部搜集,作成證據。各位開始之前就要有一個準備,先問自己一個問題,這間公司還要待嗎?調解是要與公司面對面,所以日後要繼續待公司的機率是非常低的,不要一直想著小確幸,有志氣點,這種公司就是要給教訓並爭取相關權利後,離職走人才是正途。
所以第一步就是先將Line所有的通訊時間全部整理出來,並計算好所有的時間,還有將雇主情緒的用語全部註記出來,以做為終止勞動契約的佐證。
發函給雇主,要求加班費,否則終止勞動契約:
接下來發函給雇主,要求加班費,且要求改善勞動條件不合理之狀況(半夜發訊息,且強迫要回覆,使用恐嚇言語等),文到三日內不回覆,另尋法律途徑。
發完函後,三日內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:
發完函後二日,就直接向勞動局申訴,我在這裡做叫做『無縫接軌』,讓雇主沒有時間可以反應,也沒有時間做別的操作,讓他們直接去面對勞動局的調解委員。
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,要求資遣、非自願離證明:
我剛說過,這種公司真的是不能待下去,因此可以在調解委員會上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: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,致有損勞工權益之虞者,要求終止勞動契約,並要雇主支付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及先前計算之加班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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