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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失業給付又想打工?一文搞懂關鍵細節

  • 2025-11-11
  • 文/財經頻道/綜合報導
勞工在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,若有其他工作收入,應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(示意圖)

勞工在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,若有其他工作收入,應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(示意圖)

〔財經頻道/綜合報導〕勞工A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,希望能繼續加勞保、累積年資。不過,根據現行規定,除了有資格(例如被資遣)的勞工可加保在「勞保局」外,正在領取失業給付的人,不能同時加保在職業工會。這讓勞工A產生疑問:若找一份「部分工時」的工作,薪資又不超過基本工資,是否就能一邊領失業給付、一邊繼續累積勞保年資呢?

勞工A的想法看似兩全其美,但實際上仍有一些關鍵細節需要注意,否則可能會影響到失業給付金額。以下就針對相關規定與實際情況進一步說明。

3種情況不得請領失業給付

根據勞保局官網說明,勞工若有以下3種情況,就會喪失失業給付的請領資格:

1.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就業推介或職業訓練者。

2.失業期間另有工作,且月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。

3.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、臨時工作津貼、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,於領取相關津貼期間,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。

其中第2點是重點。也就是說,只要在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,只要月收入超過基本工資,就會被視為已就業,不得繼續請領失業給付。

失業期間可以打工嗎?

那可能有人好奇,那若只是打工,收入沒有超過基本工資,又是否可兼領失業給付呢?

對於申請失業給付期間,可以兼差嗎?勞保局也有做出以下說明。

根據《就業保險法》第31條與第17條規定:

1.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,若有其他工作收入,應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

2.若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,不得請領失業給付。

3.若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,則仍可請領,但「工作收入+失業給付」的總額,若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%,超過部分需自失業給付中扣除;若總額低於基本工資,則不予扣除。

也就是說,只要誠實申報兼職收入,且金額未超過基本工資,就能同時兼職與領取失業給付,只是失業給付可能會被部分扣減。

實例說明

以勞工A為例,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萬元,可領取的失業給付為4萬元乘以60%,也就是2.4萬元。若勞工A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,從事部分工時工作,月收入為2萬元,則當月總收入為失業給付2.4萬元加上打工收入2萬元,共計4.4萬元。

依規定,若失業給付加上工作收入的總額超過月投保薪資的80%,就必須扣除超過的部分。由於勞工A的月投保薪資80%為3.2萬元,總收入4.4萬元比3.2萬元多出1.2萬元,因此這1.2萬元須從失業給付中扣除,最終勞工A實際可領取的失業給付金額僅剩1.2萬元(2.4萬-1.2萬)。

因此,若像勞工A一樣,想藉由部分工時工作來延續勞保年資的人,務必要注意收入是否會導致失業給付被抵扣。建議在實際加保或兼職前,先行試算總收入與給付影響,或向勞保局洽詢,避免一不小心得不償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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