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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雇主就是職場性騷加害者 勞動部: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

  • 2020-12-11
  • 文/自由時報
  • 圖/記者李雅雯攝
勞動部強調,雇主就是職場性騷擾行為人時,相對人可直接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申訴。(記者李雅雯攝)

勞動部強調,雇主就是職場性騷擾行為人時,相對人可直接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申訴。(記者李雅雯攝)

立委今(10)日以福灣巧克力事件為例,訴求修正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,當雇主就是職場性騷擾加害者時,明定當事人可另尋事業單位以外管道申訴。勞動部回應,當事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就是現行做法。

福灣巧克力2015年時任董事長性騷擾女實習生,該案近期再被掀出,因為抵制聲浪,多個聯名品牌紛紛切割,下架聯名產品。立委以該案為鑑,直指目前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未說清楚雇主就是職場性騷擾加害者時,申訴機關為何,導致事業單位內部有「自己調查自己」的荒誕情形。

勞動部回應,根據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第13條,雇主知道職場上有性騷擾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,倘若雇主就是加害者,當事人明確即時反應,雇主也應「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」。實習生在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,也適用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規定。

勞動部指出,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」規範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,受僱者或求職者可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,也可以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;並未要求當事人一定要走完內部程序才能對外尋求救助。

勞動部提醒,雇主應善盡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、審慎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。職場性騷擾申訴後若未獲得雇主妥善處理,受僱者或求職者可向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

※本文內容授權自 《自由時報》 ,未經授權不得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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