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地院。(資料照)
施某在今年6月間遭公司以受疫情影響、組織調整為由資遣,但他認為公司業績正向增長,沒必要減少僱傭規模,且公司不選擇減薪或協商減少工時方式因應,直接解雇,又無任何安置措施,解雇不合法。
電子公司主張,公司因疫情導致營運狀況、客戶訂單及營收等大受影響,不得不進行集團全球性的組織及人力調整,而公司除台灣外,其餘亞洲據點並無營運經理職務,為達組織優化及人力精簡目的,遂移除此職務改由越南總經理管理,且公司多次檢視後,並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施某,因此以優渥條件予以資遣。
法官調查,該公司在今年3月份的產量攀升、急單需求大增、出貨量創新高,5月份的業務報告更可看出營運狀況正常,遠遠高於預算值,毛利潤與稅後淨利均較去年同期成長,顯見並無受疫情影響營運情事。
法官並認為,台灣對疫情控制得宜,並未如其他國際區域般,有業務受創、連帶必須縮減人力或僱傭規模情事,該公司不能以國際其他區域人力有縮編情形,即認台灣子公司有裁員必要與需求,更何況,該公司在取消施某職務後,把工作交給他人負責,顯然並沒有因業務變更而有減少勞工必要。
法官認為,解僱是雇主的最後手段,雇主若可利用組織內調職、再教育方式,達到經營目的時,應迴避解僱勞工,該公司雖無營運經理職務,但仍可把施某調回原工作,或透過再教育等方式適當調整職務,且該公司也未考量子公司有無適當工作予以安置,判決施某敗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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