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遠航指控女副機師陳緒芬,任職不到3年就離職,違反契約規定,向陳緒芬求償202萬元;高等法院更一審判陳緒芬與2位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賠償191萬多元。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,全案確定。(資料照)
遠航主張,陳緒芬於2010年9月1日和遠航簽訂飛行機師養成訓練契約,約定陳緒芬參加遠航提供的飛行機師訓後,自正式任用為飛行機師起應服務至少10年,若違反應賠償損失。
陳緒芬2011年11月1日受聘為副機師,月薪近13萬元,她卻於2014年10月1日提前離職,遠航主張依契約規定,陳緒芬和保證人應賠償三階段養成訓練費共248萬元及生活津貼56萬元,依照陳緒芬尚未服務月數比例計算,並扣除未領薪資,要求陳緒芬等人應賠償202萬多元。
陳緒芬答辯,契約雖有約定最低服務年限,但她自2011年5月10日取得民航檢定證以來,遠航並未要求她另行簽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契約,故最低服務年限契約尚未成立,因此不必賠償。
經纏訟,高院更一審去年判決認為,依契約約定,陳緒芬自2011年10月1日正式任用為副機師起,最低服務年限為10年,認定遠航就三階段養成訓練支出費用為161萬多元,加上遠航支出的相關營運成本及保險支出,判陳緒芬等3人應連帶賠償191萬多元。
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誤,駁回上訴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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